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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下称‘三有’动物),我们不能大规模捕杀,不能捕捉、食用和出售。”近日,湖北省当阳市检察院就一起野生动物保护案开展“回头看”,向村民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2020年至2023年间,张某构建了一条“捕收养售”野生鸟类的“流水线”。他雇用村民利用电子诱捕装置和捕鸟网等工具,捕猎麻雀、黑水鸡、禾花雀等野生鸟类。这些鸟类被捕后经饲养催肥,宰杀冰冻后,通过客车、物流等方式运往广东等地层层加价销售成为餐桌上的“野味”。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阳市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并邀请宜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对涉案鸟类进行鉴定。经鉴定,麻雀属于“三有”动物,禾花雀(学名黄胸鹀)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张某等人使用的捕鸟工具也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为禁用工具。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张某的账本中频繁出现“水鸡”字眼的交易记录,但因一时没有水鸡实物,无法对其进行种类和价值鉴定。
水鸡究竟是什么?承办检察官咨询了相关部门特邀检察官助理。经分析,对方表示“水鸡”可能是“三有”动物黑水鸡,具体仍需进一步鉴定。承办检察官随即建议公安机关组织张某对水鸡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其形态。最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涉案“水鸡”学名为黑水鸡,属于“三有”动物,由此张某收购、贩卖黑水鸡的犯罪事实得以认定。
经仔细梳理审查现有证据,承办检察官发现高某等上下游购销人员收购、出售的野生鸟类数量较大,已达到追诉标准,随即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最终追捕、追诉上下游犯罪人员15人(均另案处理),斩断“捕收养售”犯罪链条,追缴赃款16万余元。
该案中,公安机关对张某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移送审查起诉;对猎捕到禾花雀和“三有”动物的村民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仅猎捕到“三有”动物的村民以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讨论,当阳市检察院认为对于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对于仅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系列案件中猎捕人员均明知猎捕的野生鸟类用于提供给他人食用,应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经当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等10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不等。
当阳市检察院通过分析近5年辖区发生的涉野生动物案件发现,近七成犯罪嫌疑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集中分布在3个乡镇。这反映出相关部门存在普法宣传针对性不强、覆盖面不足、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不及时、部门联动机制不畅通等问题。
据此,当阳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相关部门随即开展“清风行动”,建立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等机制3项,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深入村社、学校开展普法宣传12次,救助野生动物24只。
麻雀在我国生态保护政策中的定位经历了一个显著转变。上世纪五十年代,麻雀曾被视为农业生产的一个不利因素,一度被列入“四害”。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和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麻雀在控制农田害虫、维持生态平衡方面的积极作用。2000年,麻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调整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立了其作为国家保护动物的法律地位。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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