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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出发点,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野生动物重大伤害给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带来的损失。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1.3.3快速反应,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意外伤害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发生事件时,在事发地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快速有序应对突发事件。
1.3.4科学防范,精准施策。野生动物意外伤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掌握野生动物分布、活动规律及习性,要强化防范和处置技术保障和物资储备,加强事件发生地的应急能力建设,实行区域联动,做到勤演练、早控制,防止突发事件升级。
成立县野生动物致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副指挥长:由县公安局、林草局局长、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3)后勤保障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物资供应、人员调配、交通保障等工作;
Ⅲ级:一般突发事件偶发的野生动物伤人、野生动物个体活动对居民区(村庄)构成潜在威胁。
Ⅱ级:较大突发事件野生动物在居民区(村庄)附近伤人;野外活动对村(社区)居民构成潜在重大威胁。
Ⅰ级:重大突发事件野生动物群体发生重复性伤人事件对村庄居民构成严重影响。
应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所属辖区派出所及其他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核实情况;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者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可能波及的其他区域,并迅速向县指挥部进行报告。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县指挥部在确认事件3小时内将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市林业和草原局。在2小时内组建治疗抢救预警监测评估组赴事发地现场,协调当地政府与公安部门联合在事发地进出路口设置检查站,禁止人员、车辆进入事发地,向进入车辆发放警告通知,禁止乘车人员在事发地下车。涉及村(社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向周边村(社区)发布公告。由预警监测评估组出具处置意见,经县指挥部批准,采取有效措施,持续跟踪监测、捕获迁至偏远地区释放、救助措施,对外官方发布消息要由县指挥部最终确认,经省、市林业和草原局授权批准后统一发布。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市林业和草原局以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事件进展和处理措施。涉及村(社区)群众安全的情况下,协调当地政府与公安部门联合封锁进出事发地路口。预警监测评估组出具处置意见,经县指挥部批准,采取救助新闻报道和官方发布,经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统一发布实施。
在监测、救护野生动物及救助受伤人员过程中,当野生动物对相关人员产生威胁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人民群众安全。
(2)经预警监测评估组评估,影响野生动物个体存活的伤病得到有效处置,且对周边村(社区)居民威胁消除的;
(4)由于捕获失败等其他原因,经预警监测评估组评估,由市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应予解除的。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程均需专人进行记录并独立建档留存,档案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2)应急处置过程。突发事件级别确认、应急启动时间、参与应急响应人员、应急响应过程、应急解除时间;
突发事件对当地村(社区)居民安全构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的,应经县指挥部确认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协调事发地周边社区发布公告,发布应急程序、范围及内容。
向当地社区发布公告时,应同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指导村(社区)居民科学防范,降低威胁级别,控制不必要的恐慌情况信息传播的范围和权限,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
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处置相关信息,根据动物保护级别,由省、市林草局发布或经省林草局授权后由区指挥部发布。任何单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组建依托科研监测人员、麻醉师、保定人员、兽医、医院医护人员等在内的野外救助技术团队(应急救援团队),通过专业培训,提高野外救护水平和技能,确保应急救援各项救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1)野外运输车辆和运输笼箱,接送救助人员、运送应急救助物资、运输被救助动物;
(2)各类麻醉(麻醉枪、吹管及麻醉药品)、保定设备,急救医疗器械、药品;
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各成员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统一安排,密切配合,按照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对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事实、迟报、漏报、谎报、措施不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于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报县政府给予相应的嘉奖、报功。
如遇与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